关于做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第二批村级服务点电脑配送工作的通知 | |||||||||||||||||||||||||||||||||||||||||||||||||||||||||||||||||||||||||||||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2012年2月08日 文章来源: www.bst365.com | |||||||||||||||||||||||||||||||||||||||||||||||||||||||||||||||||||||||||||||
各有关乡(镇、场、管委会)文化站: 近期,省文化厅为我县配送了2010年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第二批村级服务点电脑设备(第一批村级服务点电脑设备已于2010年9月发放到相关村),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现配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场、管委会)文化站统一制作一块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标牌(见附件二)及相关规章制度(见附件三)上墙后,组织有关村(见附件一)写好领条(见附件四)于2月14-18日前到县图书馆(县人民大道中段)领取电脑设备并掌握村人口数、村书记(或主任)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联系电话:0797-3512490。 二、各有关村须为基层服务点安排至少4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场所;各乡(镇、场、管委会)文化站负责监督各有关村将电脑设备设置于基层服务点,并指导各村级服务点开展文化信息共享服务。 三、各乡(镇、场、管委会)文化站要以这次配送活动为契机,积极创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式,与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中小学生远程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村村通和信息中心建设相结合,建设覆盖广大农村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提高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质量。 附件: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第二批村级服务点明细表 2、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标牌规格 3、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管理制度 4、领条(样式)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文化信息资源共享 村级服务点 通知 龙南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办公室 2012年2月8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一: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第二批村级服务点明细表
附件二: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标牌规格
一、标牌规格 1、标牌由县文广局制定统一标准,各乡(镇、场、管委会)文化站自行组织制作; 2、材质:建议为银灰色底不锈钢制或铝合金制; 3、规格:40厘米×60厘米; 4、标识:标识/蓝(C90M10Y50K20)橙(Y100M60)(整个标识长17.2厘米、高12厘米); 5、字体:文字使用红色。第一排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每个字高4厘米、宽4厘米),使用“宋体”;第二排为“基层服务点”(每个字高3.8厘米、宽5.8厘米),使用“隶书”。 二、标牌图样:
附件三: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管理制度 1、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障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的安全可靠运行; 2、基层服务点网络设备、无线接收设备、服务器等设施由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未经授权,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对相关设施进行操作; 3、按时下载安装软件补丁、升级病毒库;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并建立完善的维护工作日志; 4、定期检查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的供电、空调、照明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5、严格开、关机及日常操作规程,接收主机不得运行与党员远程教育及共享工程无关的程序,禁止拷贝来源不明的光盘、软盘、U盘文件; 6、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计算机设备进行清洁保养,落实好设备的防尘、防水、防火、防盗工作,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7、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8、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置并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 附件四: 领 条 现领到江西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第二批基层服务点设备一套(电脑主机、显示器及配件各1件)。 经领村:(盖章) 经领村(书记或主任)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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